网易翻唐岩旧账惹众议 “被拘10日”是否属隐私

网易翻唐岩旧账惹众议 “被拘10日”是否属隐私

网易翻唐岩旧账惹众议 “被拘10日”是否属隐私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美国当地时间12月11日,陌陌公司成为了又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启动IPO(首次公开募股)的中国互联网企业。

历来饱受争议、被网友调侃为“约X神器”的陌陌,从来不缺少新闻。就在人们期待着陌陌公司在美国股市上的表现时,其创始人唐岩与“老东家”网易公司之间的一段陈年往事,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12月10日凌晨,网易公司发布的声明称,陌陌公司创始人、CEO唐岩自2003年12月至2011年9月,在网易工作期间,有三项“不法行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网易提供的各种信息、技术资源,私创‘陌陌’,从而窃取网易公司商业利益,丧失基本职业操守;利用公司对其信任,向其妻(张思川)做创始人的四度(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输送上百万元经济利益;因个人作风问题于2007年被中国警方拘留10日。作为网易高级员工,唐岩未就此事向公司如实通报。

在该声明发出的当天,网易公关负责人对媒体回应表示,网易在11月21日便通过律师给唐岩个人发过律师函,要求唐岩对其在网易工作期间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书面的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并称该声明只是针对唐岩个人,并不针对陌陌公司。

选在陌陌上市前夕发布这则声明来“追溯往事”,网易公司究竟有着怎样的意图?法治周末记者试图就这一疑问采访网易公司,但在与网易公司公关人员联系后,并未获得回应。

缄默期并非完全不发声

网易发布声明的时间,离陌陌在纳斯达克上市还有43个小时。此时的陌陌,正处于上市的缄默期。很多人担心,处于缄默期的陌陌,能够对网易的声明进行必要回应?

所谓“缄默期”,是指拟上市公司自向美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时、至美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申请的这段时间,不能发布额外信息。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境外IPO业务的李忠轩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设置缄默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不受公司有意无意所发布不当信息的影响。陌陌作为拟上市公司,它的所有有关上市的重大信息(如涉及或者影响投资者购买其股票的相关信息),都应通过招股书的方式对外披露,而不能随意向公众宣布。

“一家公司在美国上市前,美国当地的律师都会给拟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管理层等发放一份有关上市前行为的备忘录,主要是对公司的公开宣传、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指导。”李忠轩说。

“但对缄默期的理解,并不是说处于缄默期的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对外都不能发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表示,“缄默期的意义在于,处于缄默期的公司,所有对其上市影响较大的信息披露,都要符合美国当地法律规定、通过相关程序进行,不能随便对外发声、表态”。

游云庭认为,像陌陌遇到网易发表声明指责其CEO唐岩存在不法行为的情况,陌陌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回应,从而消除公众的一些误解。

李忠轩也表示,虽然网易的声明并不直接涉及陌陌本身,但由于唐岩是陌陌的CEO,与其相关的负面信息,陌陌有义务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而事实上,对于网易声明中所指责唐岩的相关情况,确实已经在其上市招股书中进行过披露。

根据陌陌11月28日发布的招股书更新版,其中第17页写道:“2014年11月,我们的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唐岩收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代表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来的律师信。网之易是网易的关联公司,唐岩曾经在2003年12月至2011年9月受聘于该公司。该律师信称,由于唐岩2011年7月创办了陌陌,并在2011年8月推出了陌陌手机应用,而当时的唐岩仍然是网之易的员工,因此认为他违反了与网之易签订的雇佣合同,违反了在任职期间不与网之易竞争、并全心奉献于网之易的条款。该律师信要求唐岩立刻向网之易书面致歉,并保留网之易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唐岩认为这一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希望积极为自己辩护。”

12月11日,在网易发表指责唐岩的声明后,陌陌再次更新招股书:“2014年12月10日,网易在其网站上发表正式声明,指责唐岩在网易工作期间没有职业操守,并重审其违反协议事宜。我们注意到,网易声明中没有任何直接针对我们公司的指控,其所有指控几乎都是针对唐岩加盟我们公司之前的行为。唐岩已经通知我们,他认为这些指控是毫无意义的,他将坚决为自己辩护。”

竞业禁止之疑:是否利用了网易资源

在网易与唐岩的这场纷争中,网易历数唐岩的“三宗罪”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关于唐岩的相关行为是否触犯了竞业禁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飞介绍,竞业禁止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由于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商业模式、优势和秘密,因此需要通过对员工的竞业禁止来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与员工就竞业禁止的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签订更加细化的竞业禁止条款,合理、合法约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

“简单来说,竞业禁止的意思就是,雇员在职期间,不应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离职之后,也不得利用从公司所获得的资源、商业秘密等去开展之后的工作。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需要得到遵守。”吴飞说,“就唐岩的情况来看,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了网易的资源以及商业秘密来开发陌陌。”

在这一点上,唐岩在网易的前上司李勇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唐岩很早就提出离职想法,只不过由于相关工作需要有人负责,在提出离职后又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而由于唐岩表示这段时间过长,李勇便同意在这期间,唐岩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己的创业。

在吴飞看来,如果网易高层了解唐岩在离职前就开始创办陌陌的这个情况,由于这件事情处于公开状态而非秘密进行,无论是明知还是默许,那么唐岩违反竞业禁止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另外,由于唐岩创办陌陌、离职等事都是发生在2011年,如果网易现在来追究的话,还可能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起两年内进行追究,否则法院将不再保护相关权利。不过,如果网易公司一直对此事处于追究、调查的过程中,也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吴飞表示。

“输送利益”之疑:是否透明公允

而关于唐岩向其妻子为创始人的四度(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输送上百万元经济利益一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此事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问题:“关联交易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它本身是个中性词;关键在于这桩交易是否符合以下12个字的要求:信息透明、程序严谨、对价公允。”

“由于涉及关联交易,需要看网易在针对关联交易的问题上是否有明确的程序要求,比如当事人是否应当进行回避,相关交易是不是需要跟董事会、管理层汇报,都很重要。”刘俊海说,“如果这桩关联交易向高层汇报了、当事人自己也回避了相关操作、让别人去执行,履行了公司规定的一系列对于程序上的要求,做到‘信息透明、程序严谨、对价公允’,就没有问题。当然,这一切都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去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才能下结论。”

曝光“作风问题”:是否踩了法律红线

而对于唐岩因个人作风问题被拘留一事,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认为,网易曝光此事,涉嫌侵犯唐岩的个人隐私。

朱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明确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是不得非法公开的。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第12条,以列举的方式将‘犯罪记录’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因个人作风问题被警方拘留,这仅仅是一条行政处罚的记录,其社会危害性远比不上犯罪。法理上有一条原则是‘举重以明轻’,如果连犯罪记录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内,那么这种行政处罚的记录就更不能随意公开了。”朱巍说。

朱巍表示,个人作风问题纯粹是唐岩的私生活,不能将这种私生活领域的事情与其工作、创业等混为一谈:“我国没有通奸罪,此前出现过的‘流氓罪’也早已废除,通过曝光这些个人作风问题来说事,有些越过法律的底线了。而且,由于个人档案一般都留存在单位里,单位掌握着员工的很多个人信息,网易带头这样做,将会在业界对跳槽者的权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网易在声明中所作的这些指责,其核心问题都是证据问题:拿什么证据来证明这些事情真实存在、证明自身遭受了损失。”游云庭说,“网易对于这些问题来追究唐岩的责任,获得相应赔偿的难度较大,更多的意义可能还是在于披露这些信息。”

“先小人后君子”明确权利义务

有人质疑,网易选择在陌陌即将上市时跟唐岩清算“不法行为”,颇有些“公报私仇”的恩怨情节在其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表示,如果网易通过声明对外披露的这些信息本身客观公正的话,这就是一种普通、正当公开信息的方式,即便这种信息公开在客观上可能会损害到陌陌的利益,其本身也并不构成违法。

李忠轩也认为,网易此次发表声明的做法,如声明所阐述的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则从法律上看应不会引致陌陌对其的诉讼:“单从网易发表的这则声明来看,其内容主要是对网易与唐岩之间发生的相关事实情况的披露,并且网易也表示声明是针对唐岩个人而非陌陌公司。”

但李忠轩坦言,该声明中的内容确实会对陌陌上市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声明中所反映的内容,实际上涉及到了陌陌公司高管的诚信问题,虽不至于对陌陌的上市本身构成实质性障碍,但很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其股票价值的判断,不排除有些投资者会基于此放弃购买陌陌的股票,从而影响其股价。”

刘俊海表示,网易与唐岩之间的纠纷只是个案,但这对于很多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关系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有关竞业禁止、关联交易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

“只有这样,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合同条款的约定,明确公司与雇员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先小人后君子’,才能提前做好预防,避免在员工离开以后双方发生纠纷,一方面伤感情伤面子,另一方面也影响新创立企业的成长。”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发生此类纠纷,要呼吁当事者双方回归事实、回归理性、回归契约精神,尊重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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