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流程解析

公司如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流程解析

清算流程解析

清算类型: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

· 自愿清算:一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自愿解散的情况。此时,公司可依法自行组织清算组,无需外力介入,按照既定程序完成清算工作。

· 强制清算:当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如公司陷入僵局被人民法院强制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就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等公权力机关介入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应按照公司法规定推进

1、成立清算组:企业应在出现法定解散情形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合伙企业的清算组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组由投资人自行担任,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清算,可经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进程,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企业相关权益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企业合伙人或投资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可由企业合伙人、投资人、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清算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担任。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以在企业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企业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企业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详细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3、清理企业财产:清算组应当对企业财产进行全面且细致的清理。依据债权申报的情况以及财产清理的实际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确保对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有清晰、准确的呈现。

4、制作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在完成企业财产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制作完成后,应当报送相关主体确认。企业自行清算的,合伙企业的清算方案报送合伙人会议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案报送投资人确认;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方案报送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否则给企业合伙人、投资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个人独资企业的剩余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合伙人或投资人。

5、登记注销: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合伙人会议、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新《公司法》下的清算要点

清算义务人与利害关系人

· 清算义务人:新《公司法》第232条规定,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之内,由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清算。与2018年《公司法》不同,新法不区别公司类型,一律将清算义务人规定为董事,排除了股东(包括控股股东)。不过,依据新《公司法》第180条,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双控人”与董事负有同样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可认定为清算义务人。

· 利害关系人: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债权人为利害关系人,新《公司法》扩大了主体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实践中,考虑到促使公司及时清算的目的,将董事纳入利害关系人范围更为合理。此外,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有关行政部门虽非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强制清算的事由

通常情况下,清算由公司自行组织。但当出现某些情况,如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发生严重障碍或运转机制失灵时,可申请有权机关介入进行强制清算。新《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衔接,对于强制清算启动事由,可将《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修改为“虽然组成清算组但不清算或故意拖延清算的”。

董事清算责任

· 不及时组成清算组的责任:董事若未及时组成清算组,可能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损失,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新《公司法》排除了董事的连带责任。在判断董事责任时,需考量公司清算前的基本情况、账册灭失原因等因素。若董事能证明提出过指定清算组申请或实施了维护公司清偿能力的行为,可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若存在恶意处置财产等行为,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组成员责任: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多数情况下重合(均为董事),但二者也有区别。在强制清算时,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可能包括中介机构、股东、公司高管等。清算组成员主要在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重大故意或过失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依据是新《公司法》第234条关于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特殊注销制度

· 强制注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41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满3年未清算、不注销登记的,可强制注销。公司注销后,不影响原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责任以及董事不及时组成清算组的责任。

· 简易注销制度:针对僵尸公司注销难、周期长的问题,新《公司法》第240条规定了简易注销制度。该制度以股东或第三人承诺为条件,债权人可依承诺主张股东、第三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且简易注销无需清算程序,不与清算义务人责任挂钩。

强制解散与清算衔接

新《公司法》第231条延续了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可提起解散之诉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判令解散持慎重态度,注重调解,支持当事人以转让股权、减资等方式打破僵局。解散公司判决对全体股东有拘束力,董事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若诉请包括指定清算组内容,人民法院应一并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公司后又撤销原判决的情况,能否恢复原状需视清算和注销情况而定。

公司清算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涉及多方利益和法律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了解清算流程和责任,确保清算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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