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职工可享受的婚假是多少天?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第3条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如果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但是,途中交通费须由职工自理。
此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晚婚假”,亦即职工实行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在3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10日,一共可享受13天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3条也有“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的规定。2014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保留了该规定,但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删除了该晚婚晚育增加婚假和产假的相关内容。自此以后职工便不再享受10天的“晚婚假”,或者说婚假就统一只有3天了。最新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3条也相应删除了“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的内容。
2、问:职工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否发放工资?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订)第22条的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简单而通俗地说,就是职工在享受婚假的期间,虽未出勤,但也视为其出勤了,须照常计发工资。比如,职工在某月因休婚假而未“全勤”,但在计发工资时应视为其“全勤”,不得扣发工资,且应享受的全勤奖等待遇亦应如数发放。
3、问:对于未享受的婚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吗?
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职工符合婚假的享受条件,并已经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了,而用人单位拒不批准的,一般会支持应休未休婚假(3天)按职工本人工资标准计算的一倍工资。但也有部分仲裁员和法官不支持工资补偿,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深圳职工婚产育假期一览表
假期
休假天数
备注
婚假
3天
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删除了晚婚“增加婚假十日”的规定
路程假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产假
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12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98天+(15天×N)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5天至30天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
流产
42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
75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
奖励假
80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
陪产假
15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
10天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节育手术假
1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
21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
7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
14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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